聲明異議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聲字,104年度,1號
KSEM,104,雄秩聲,1,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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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雄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異 議 人
即被處罰人 劉序皇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左營分局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
: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被處罰人劉序皇為高雄市左營區 大都會網咖(地址詳卷)員工,其於民國103 年12月13日22 時40分許,在該網咖女用廁所內,以二手平貼地板之方式, 透過廁所門縫故意窺視被害人凌○萱(下稱甲女,姓名、年 籍詳卷)如廁,足以妨害他人隱私,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條第1 款規定,處受處分人新臺幣3,000 元之罰鍰。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係進入女廁清洗抹布,並將清洗 完畢之抹布放入工作服內,未偷窺甲女如廁,且監視器僅攝 得其進入女廁,不足證明有偷窺事實,其復未奪門而出,不 應以甲女片面之詞認定其有故意窺視他人如廁之行為,爰依 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 私者,處新臺幣(下同)6,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3條第1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處分書所載各節,業據 被害人甲女於警詢時陳明:伊於103 年12月13日22時10分許 ,在大都會網咖女廁如廁時,自廁所門下方約10公分之縫隙 ,看到門縫外有兩隻手平貼在地板上,伊便大力敲廁所的門 ,就看到門縫外兩隻手隨即縮起,並聽到快步慌忙離開的聲 音等語明確,另經原處分機關調取大都會網咖監視器畫面勘 驗結果,於甲女出入廁所期間,僅有異議人隨甲女進入及離 開女廁,並無其他人出入,亦有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附卷可 稽,堪認甲女所指之人應為異議人無誤。異議人固辯稱:因 儲藏室在女廁最後一間,伊進入女廁係拿取清潔用品並清洗 抹布,並未發現女廁內有其他人云云,然依卷附監視器錄影 擷取畫面顯示,異議人於出入女廁時,手中並未持有抹布, 且依一般常情,甲女進入使用女廁,應無可能未發出衣物摩 擦或其他任何一點聲響,異議人辯稱未發現女廁有人,已難 憑採,況商店男服務生有進入女廁清潔打掃之必要時,為避 免侵犯顧客隱私,通常係利用女廁無人使用之時,進入時亦



應會進行確認,異議人前揭辯解尚與常理未合。參以異議人 於警詢時自承與甲女互不相識,本院審酌被害人上開陳述內 容指訴甚詳,且被害人與異議人既不相識,應無仇怨,被害 人應無虛詞構陷異議人之理,是被害人之指訴應屬可信。又 異議人於警詢時先稱:伊係將擦拭過後之抹布放在工作服口 袋內,故監視器並未拍到云云,復於異議狀辯稱:伊將抹布 清洗完畢放入工作服中云云,然證人即大都會網咖服務生馮 柏誠於警詢時已證稱:網咖清潔用品雖放在女廁內,但清洗 抹布服務生都是直接拿來吧台的流理台清洗或去男廁清洗, 因為女廁的水量很小,不好清洗。服務生擦拭桌面後,不會 將抹布放入工作服口袋內,通常都直接拿到流理台清洗等語 明確,衡情抹布使用過後沾染髒污或水漬,一般人不會再將 抹布放入衣物口袋內,通常係直接拿至水龍頭下清洗,證人 馮柏誠所為證述符合一般人清洗抹布常規,應較為可採,且 抹布清洗完畢縱經擰乾,如與衣服併放仍易使衣服沾染水分 而變濕,大都會網咖內又非僅女廁設有水龍頭可供清洗,尚 有吧台流理台及男廁可使用,女廁水量又小,殊難想像異議 人特地將使用過後之不潔抹布收入工作服口袋內,且捨棄便 於清洗抹布之吧台流理台,反而使用水量甚小不易清洗物品 之女廁,並於清洗後將潮濕之抹布放入工作服,異議人前揭 辯解,實有悖於常理,應係臨訟卸責之詞,委無可採。至異 議人另稱其未奪門而出云云,然異議人所在地點為其工作場 所,如奪門而出反易啟人疑竇,尚難以此作為有利異議人之 認定,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揭時、地,有故意窺視他人廁所,足 以妨害其隱私之行為,洵堪認定。是以,原處分機關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 款之規定,處異議人3,000 元之罰鍰 ,經核並無違誤,異議人猶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處分不當,尚 無可採。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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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