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城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應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16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應杰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應杰明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 使用,足以幫助他人用為提取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工具,仍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年6月底某日, 以每本存摺每日新臺幣(下同)1千元之代價,將其所有之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高雄廣澤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租借他人使用,並以計程車送件方式 ,將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寄送至新北市三重區 龍門路與三合路路口,交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 。上開成年男子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機構之帳戶 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使林淑芬 、邱宇翔、陳立璿、林仕偉、黃姿玲、吳品儀、陳怡靜、吳 姿錦、郭筱婷、邱雅惠、蕭筌尹陷於錯誤,分別將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匯入王應杰上開帳戶,隨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 空。嗣林淑芬等11人因察覺有異,遂報警而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林淑芬、邱宇翔、陳立璿、林仕偉、吳品儀、吳姿錦、 、郭筱婷、邱雅惠、蕭筌尹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論罪之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四、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 ),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今日一般人至銀行或郵局開設帳戶並非難事, 如非供犯罪之非法使用,衡情自無置自己名義帳戶不用,而 出價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又衡諸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 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 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而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 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因特殊情況偶有交他人使用之 需,亦必然深入瞭解用途再行提供以使用,方符常情。是無 正當理由,將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客觀上足可預見其目的,
係欲以該金融帳戶供作犯罪出入之帳戶或其他不法目的,否 則應無隱匿自己名義帳戶而購買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必要。 且邇來利用電話或報紙刊登廣告恐嚇、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 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 並經媒體廣為披載,此應為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所易於 意會者,被告王應杰係智力成熟之成年人,對此顯然知之甚 詳。故被告對於交付上開聯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及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子使用,導致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 取財等非法用途之工具一節,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 。是以,被告猶提供其所使用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資料予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足認被告主觀上容任該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將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 之指定帳戶使用,準此,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 意甚明。
五、被害人林淑芬等人經由電腦網路或電話遭前開詐欺集團成員 詐騙,均未直接與施用詐術者見面,亦未曾見過被告本人, 故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前開成年人等之詐欺集團成 員間,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亦無積極證據證明 被告有參與前開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行為。則被告既僅係以 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僅成 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並非共同正犯。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 認定。
七、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行為交付上開聯邦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郵局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幫助詐 欺犯罪集團成員,分別對被害人被害人林淑芬、邱宇翔、陳 立璿、林仕偉、黃姿玲、吳品儀、陳怡靜、吳姿錦、郭筱婷 、邱雅惠、蕭筌尹為詐欺取財犯行,其係以一行為觸犯3個 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罪名,構成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幫助詐欺取財之一罪處斷。被告幫 助詐欺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八、審酌被告前於97年間曾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 猶未記取教訓,再次提供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密碼供詐欺犯罪集團成員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集團財產犯 罪之風氣,致本案被害人林淑芬、邱宇翔、陳立璿、林仕偉 、黃姿玲、吳品儀、陳怡靜、吳姿錦、郭筱婷、邱雅惠、蕭 筌尹林淑芬等11人因受騙而分別受有數千元至十多萬元金錢
之損害,實為當今社會層出不窮之詐財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 ,造成社會互信受損,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影響層面甚 大,且亦因被告提供個人名義申辦之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 、密碼,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犯罪集團之真實身分 ,其行為殊屬不當,惟考量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 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犯罪動機及目的,犯後於本院終 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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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告訴人或│詐 騙 方 式 │詐得款項│ 詐騙款項 │
│號│被害人 │ │時間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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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淑芬 │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7月21日│103年7月│1萬元 │
│ │ │12時30分許,在奇摩拍賣網站│21日下午│ │
│ │ │張貼販賣王品餐飲集團餐券之│2時13分 │ │
│ │ │詐騙訊息,致林淑芬陷於錯誤│ │ │
│ │ │,至高雄市○○路000號「凹 │ │ │
│ │ │仔底郵局」臨櫃匯款1萬元至 │ │ │
│ │ │王應杰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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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邱宇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7月21日│103年7月│2萬9989元 │
│ │ │下午4時48分,撥打電話予邱 │21日下午│10萬元 │
│ │ │宇翔佯稱:帳戶誤設分期付款│5時至6時│ │
│ │ │云云,再由另名帳騙集團成員│許 │ │
│ │ │假冒「中華郵政」人員指示邱│ │ │
│ │ │宇翔,至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 │ │
│ │ │三段22之1號之郵局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提款機以解除誤設分│ │ │
│ │ │期,致邱宇翔陷於錯誤,轉帳│ │ │
│ │ │2萬9989元至王應杰上開聯邦 │ │ │
│ │ │銀行帳戶。嗣詐騙集團成員再│ │ │
│ │ │佯稱操作失敗,指示邱宇翔購│ │ │
│ │ │買MyCard儲值卡共10萬元,並│ │ │
│ │ │將儲值序號及密碼告知詐騙集│ │ │
│ │ │團成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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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立璿 │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7月21日│103年7月│1萬5983元 │
│ │ │下午5時12分,撥打電話予陳 │21日下午│ │
│ │ │立璿佯稱:帳戶誤設分期付款│5時46分 │ │
│ │ │,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才能解│ │ │
│ │ │除設定云云,致陳立璿陷於錯│ │ │
│ │ │誤,至雲林縣西螺鎮延平路 │ │ │
│ │ │189號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轉帳1萬5983元至王應杰上 │ │ │
│ │ │開聯邦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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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仕偉 │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7月21日│103年7月│1萬6998元 │
│ │ │下午6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林│21日下午│5123元 │
│ │ │仕偉佯稱:帳戶誤設分期付款│6時許 │ │
│ │ │,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才能解│ │ │
│ │ │除設定云云,致林仕偉陷於錯│ │ │
│ │ │誤,至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 │ │
│ │ │段00號之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 │ │
│ │ │,轉帳16998元、5123元至王 │ │ │
│ │ │應杰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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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黃姿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7月21日│103年7月│4567元 │
│ │ │下午6時10分,撥打電話予黃 │21日下午│ │
│ │ │姿玲佯稱:在取貨付款時,店│7時14分 │ │
│ │ │員操作錯誤,將條碼刷成重複│ │ │
│ │ │付款云云。旋另名成詐騙集團│ │ │
│ │ │成員撥打電話予黃姿玲佯稱;│ │ │
│ │ │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才能解除│ │ │
│ │ │設定云云,致黃姿玲陷於錯誤│ │ │
│ │ │,至高雄市新興區忠孝一路 │ │ │
│ │ │456號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轉帳4567元至王應杰上開中│ │ │
│ │ │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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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吳品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7月21日│103年7月│2萬元 │
│ │ │下午1時許,在奇摩拍賣網站 │21日下午│ │
│ │ │張貼販賣數位相機之詐騙訊息│1時36分 │ │
│ │ │,致吳品儀陷於錯誤,至臺南│ │ │
│ │ │市○○區○○路000號之國泰 │ │ │
│ │ │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2 │ │ │
│ │ │萬元至王應杰上開中國信託銀│ │ │
│ │ │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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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怡靜 │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7月21日│103年7月│2萬元 │
│ │ │凌晨4時許,在奇摩拍賣網站 │21日上午│1萬8千元 │
│ │ │張貼販賣數位相機之詐騙訊息│11時47分│ │
│ │ │,致陳怡靜陷於錯誤,至桃園│、同日上│ │
│ │ │縣龍潭鄉○○路000號之郵局 │午11時58│ │
│ │ │及桃園縣龍潭鄉○○路000號 │分 │ │
│ │ │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2萬元、1萬8千元至王應杰上 │ │ │
│ │ │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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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吳姿錦 │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7月21日│103年7月│1萬4千元 │
│ │ │中午11時30分左右,在奇摩拍│21日中午│ │
│ │ │賣網站張貼販賣王品集團餐券│12時55分│ │
│ │ │之詐騙訊息,致吳姿錦陷於錯│ │ │
│ │ │誤,至新北市林口區後湖50-│ │ │
│ │ │1號之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轉帳1萬4千元至王應杰上開中│ │ │
│ │ │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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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郭筱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7月21日│103年7月│4500元 │
│ │ │中午11時左右,在奇摩拍賣網│21日上午│ │
│ │ │站張貼販賣王品集團餐券之詐│11時26分│ │
│ │ │騙訊息,致郭筱婷陷於錯誤,│ │ │
│ │ │在彰化伸港鄉新港路,以網路│ │ │
│ │ │銀行方式,轉帳4500元至王應│ │ │
│ │ │杰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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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邱雅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7月22日│103年7月│2萬元 │
│ │ │下午1時左右,在奇摩拍賣網 │22日下午│ │
│ │ │站張貼販賣SOGO禮券之詐騙訊│1時52分 │ │
│ │ │息,致邱雅惠陷於錯誤,在高│ │ │
│ │ │雄市前鎮區○○○路000號之 │ │ │
│ │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2 │ │ │
│ │ │萬元至王應杰上開郵局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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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蕭筌尹 │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7月22日│103年7月│2萬元 │
│ │ │下午2時許,在網站張貼販賣 │22日下午│ │
│ │ │數位相機之詐騙訊息,致蕭筌│3時0分 │ │
│ │ │尹陷於錯誤,在臺南永康區復│ │ │
│ │ │華八街,以網路銀行方式,轉│ │ │
│ │ │帳2萬元至王應杰上開郵局帳 │ │ │
│ │ │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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