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4年度,79號
FYEV,104,豐小,79,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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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79號
原   告 鄭秀琴
被   告 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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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