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4年度,128號
FYEV,104,豐小,128,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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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張緯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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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