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1年度,152號
HUEV,101,虎簡,152,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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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簡字第152號
原   告 王銘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天送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0,333元【計算式:(雲林縣土庫鎮○○段
000 地號土地:3105平方公尺×3,200 元×應有部分3105分之2
=6,400 元)+(雲林縣土庫鎮○○段000 地號土地:1109平方
公尺×3,200 元×應有部分48分之1 =73,933元)=80,33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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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