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4年度,86號
KSYV,104,家救,86,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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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尤源榮 
代 理 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楊聖文律師          
相 對 人 尤琦珍即尤淑米
      尤秋發 
      尤秋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 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次按憲法第16條保障 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而民事紛爭事件之類型 ,有本質上為非訟事件,然因強調需以訴訟法理加以裁判, 故依訴訟程序審理裁判(如分割共有物訴訟),亦有本質上 為訴訟事件,因強烈需求適用簡速之非訟法理,而於非訟事 件法中予以規定(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便利人民使用法 院解決紛爭,增加實現權利之機會,實質上保障人民之基本 權,則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始有適用,非訟事件 法縱無規定,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4 年 度家非調字第528 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節,業據其提出戶籍謄 本、聲請人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內頁、房屋租賃契約書、高 雄市政府公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 申請書、審查表、案件概述單及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影 本各件為證,以為釋明。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 會審查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聲請,亦認定聲請人符合該會 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同意就其與相對人間之請求 給付扶養費事件准予扶助,復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 101



年至102 年間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 ,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再由聲請 狀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非 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英豪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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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