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6年度,9號
SLDV,106,親,9,2017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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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9號
原   告 尤江漢 
被   告 尤國軒 
      詹雲晰(原名尤彥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詹玉霞 
被   告 尤韋鈞 
      尤裕傑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詹玉霞應攜被告尤裕傑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上午10時,至法務部調查局(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接受有關被告尤裕傑與原告間之親子血緣鑑定。
理 由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否認被告尤國軒詹雲晰尤韋鈞、尤 裕傑為其婚生子女,被告等人與原告間之血緣鑑定即為應證 事實之重要證據。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裁定命原告 、被告尤國軒詹雲晰尤韋鈞尤裕傑前往法務部調查局 接受血緣鑑定,惟被告尤裕傑因故未如期接受鑑定,爰再命 其前往接受鑑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又本件鑑定費用由原告預先墊付。原告或被告之一方如無正 當理由不到場者,本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之主張為真實(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準用第343 條、第 3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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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