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4年度,50號
KSYV,104,家救,50,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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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林誼庭
非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相 對 人 施佳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 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中得聲請 訴訟救助之所謂無資力,係視應預納訴訟費用之人,是否已 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與法扶基金會所認定之無資力,尚無 必然關聯。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所謂無資力係指窘 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 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足見 法院仍得就當事人資力是否符合無資力之法律救助要件進行 審查,非絕對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酌之拘束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9號、 96年度抗更(一)字第23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及負擔等事件,聲請人業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 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等情,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該基金會 審查決定通知書與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和解筆錄、戶籍謄本、郵局存簿封面、通 訊軟體對話訊息列表等件為證。惟依本院調取聲請人之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資料所示,聲請人於民國 102 年尚受有新臺幣 199,267元等薪資所得,且依據聲請人所提 之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自樂 媽咪居家清潔有限公司以及茶星星飲品店仍領有工作收入, 雖所得不高,但有工作能力,尚難認係無資力之人。而本件 聲請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事件,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 應繳納程序費用 1,000元,金額並非十分龐大,聲請人亦無 提出其他證據供本院審酌,難認其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是



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 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裁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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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