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3年度,365號
KSYV,103,司養聲,365,201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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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養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詹于珊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潘子筠 
法定代理人 潘柏珵 
上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收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陸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 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 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 項第3 款有明文規定。是 為維護被收養之兒童或少年之權益,法院得於收養認可前命 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俾作為法院認可之參考。二、經查,本院為審酌收養人是否適合收養及是否有出養之必要 性,依家事事件法第106 條規定職權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進行訪視,據其提出收出養事件家庭訪視報告之綜合評估 認為:女出養人甲○○小姐基於自身無法照顧被收養人潘小 妹故同意出養;男出養人丁○○先生出養意願堅定,肯定並 期待收養人乙○○小姐能行使母職角色,以給予潘小妹完整 家庭和穩定的依附。詹小姐潘先生交往同住和結婚後,實 際負擔潘小妹母職角色並與之相處融洽,為給予潘小妹完整 家庭並降低他人指點對其之人格發展故提出收養,評估詹小 姐收養意願高動機明確。詹小姐潘先生婚姻關係穩定有一 致的教養態度和分工,經濟尚可然支持系統薄弱。評估詹小 姐已擔負潘小妹母職角色亦與之建立良好關係,雖教養觀念 正向然資源使用能力和主動性弱,未來需觀察資源使用執行 情形。潘小妹現與詹小姐建立母女關係亦同意由其收養。建 議法院裁定前收養人詹小姐先接受親職教育課程,增進其多 元教養知能與使用能力以提供潘小妹適時協助,並穩定其對 收養之承諾。此有該會104 年3 月12日兒盟南收字第104004 7號函附之上開報告1 份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即收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聲請人即收養人乙○○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教育課程至少 六小時之證明文件(附件:104 年度各地方政府辦理收養人



親職準備教育課程資訊一覽表1 份供參,請先電聯該開課單 位,以便瞭解確實開課時間)。
四、本裁定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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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