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706號
KSYV,102,監宣,706,2015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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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706號
聲 請 人即
程序監理人 葉美利
相 對 人 陳天福
關 係 人 陳鈺樺
      陳勝得
      陳素月
      陳素娥
      陳素有
      陳怡伶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陳天福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
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本件程序監理人得請求之報酬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706號家事裁 定選任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 第16條第4項之規定,行使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請求權,聲請 人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規定,請求核定 報酬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 16 條第 4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 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 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 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 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 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 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 支給辦法第 13 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並提出進行工作之內容 ,包括閱覽卷證及開庭與電話聯繫;並分別於民國(以下同 )103年5月22日11時15分至15時30分止以及同年8月1日11時 至13時止,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1,訪視關 係人陳鈺華及受監護宣告人陳天福;於同年6月8日11時50分 至13時20分止,至高雄市○○區○○路00號,訪視關係人陳 勝得;另於同年8月11日18時至19 時止,至高雄市○○區○ ○路00號,訪視關係人陳勝得陳素娥陳素有陳怡伶; 提出程序監理人監護宣告建議書等,以上有程序監理人提出 之聲請核定報酬狀及建議書等附卷可稽。按之上揭標準,並



參酌程序監理人上開職務內容、進行會談、訪視、溝通、討 論等工作之次數時間與方式、事件繁簡、報告及建議內容、 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等各情 ,核定本件程序監理人得請求之報酬為新台幣參萬元。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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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