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聲字,104年度,4號
KSDA,104,聲,4,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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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董00 
      陳00 
      陳OOO
      李00 
      林000
      黃00 
相 對 人 00000
代 表 人 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證據保全程序就高雄市○○段○○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使用現況加以勘驗。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此行政訴訟法第176條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對於高雄市○○段○○段000○000○000○ 000號土地之使用現況聲請加以保全證據,事涉其是否有權 依法申請買回土地,顯有法律上之利益並有必要加以勘驗,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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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