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20號
KSDA,104,簡,20,201503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鄧佳雯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曾文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補償金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