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62號
KSDV,104,除,162,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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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丞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癸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31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31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 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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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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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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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丞慶科技有限│順添科技有│元大商業銀│000000000000│4,275元 │103年12月5日 │AG0000000 │ │
│ │公司 陳癸丞 │限公司 │行三民分行│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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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慶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