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正潔
李東銘
王清華
被 告 馬麗玟
黃建富
黃家彬
黃毓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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