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10號
KSDV,104,補,610,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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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美商安聯海事保險公司(AGCS Marine Insurance C
      ompany)
法定代理人 Julie A. Garrison
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陳彥君律師
原告與被告東日山物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9,758,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8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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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日山物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