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權利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62號
KSDV,104,補,562,201503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原告與被告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調整權利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44,275,4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2,956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1/1頁


參考資料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