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40號
KSDV,104,補,540,201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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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工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祥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賴柏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文祥戴恳川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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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