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2號原 告 陳麗卿原 告 黃詩雲原 告 吳惠雯原 告 游承璋原 告 蕭麗惠原 告 鄭睿穎原 告 陳威琳原 告 李秋榮原 告 鐘世宏原 告 陳美璇原 告 楊勝博原 告 楊子緯原 告 張春桃原 告 陳美珍原 告 高駿超原 告 李松浩原 告 邱香蘭原 告 林桂蘭原 告 余惠蓉原 告 楊子誼原 告 廖俐君原 告 黃麗敏原 告 張馨云原 告 李沛澐原 告 黃筠庭原 告 黃繪芸原 告 林金玉原 告 黃阿雪原 告 張釋方原 告 陳速原 告 王虹嬑原 告 陳順生原 告 陳麗珊原 告 陳姵蓓原 告 林利玲原 告 劉從翊原 告 劉從振原 告 孫玉卿原 告 黃貴堂原 告 張縫珠原 告 王春英原 告 王琼英原 告 王克寧原 告 林怡萱原 告 葉如茵原 告 王智英原 告 王燕盈原 告 鄧安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原告與被告陳元忠、劉筱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8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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