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1號
再審原告 陳彥伶
陳宏文
鐘瑞珠
陳妍安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賴橙枝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0年度訴字第2448號第一審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639,006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7,236元。又原告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5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