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93號
KSDV,104,補,493,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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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齊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騰正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原告與被告寰躍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10,
4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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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