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51號
KSDV,104,補,451,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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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陳蔡素卿
      洪蔡秀娟
      柯蔡素氣
      顏蔡素真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婉菁蔡婉伊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
  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33,332 元(計算式
  :583,333 元×4 人=2,333,332 元),應繳裁判費24,16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000 元外,尚應補繳22,166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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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