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46號
KSDV,104,補,446,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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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莊月珠
訴訟代理人 陳敬琇律師、王正宏律師
被   告 吳再松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70,000元(即原告與
訴外人曹晏甄就門牌高雄市○○區○○路000 號19樓房地及編號
B2-278、B2-279車位所約定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
3,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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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