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佳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淯鎂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瑜
原告與被告謝曼麗、陳雅雯間給付旅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3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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