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陳國重
聲請人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賴建宏律師
相 對 人 許進成
相 對 人 洪暉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移調字第17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 年3 月5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徐彩芳
書 記 官 李聖章
調解委員 陳俊卿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陳國重 未到
聲請人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賴建宏律師 到
相對人 許進成、洪暉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許進成、洪暉同意於民國104 年4 月20日前將置放於
座落高雄市前鎮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 、
B 土地上之貨櫃、貨架及廢輪胎等廢棄物清除,回復原狀,
並將上開編號A、B所示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 解 委 員 陳俊卿
聲請人代理人 徐仲志
賴建宏
相 對 人 許進成、洪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記官 李聖章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