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杜光禮
非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清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9日本院
103 度消債清字第118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裁定認定伊之債務可於39個月間清償完 畢,然查,伊於民國95年協商成立時,積欠銀行新臺幣(下 同)4,276,850 元,協商每月清償所有債權銀行43,058元, 因繳納43,058元後,無法維持生活,伊不得已而毀諾。自毀 諾後,96年11月間伊開始被債權人扣薪,從96年11月迄今已 被扣薪3,350,183 元。如果原審裁定的計算是正確、合理, 現今伊應只積欠所有債權銀行總計926,667 元,惟,伊提出 清算聲請時,所調取債權人清冊記載伊尚積欠所有債權銀行 4,049,485 元,縱如原審裁定所計算,伊之債務合計3,269, 624 元(此部分金額伊人不知原審裁定如何計算,也不知其 金額為何和債權人清冊所載之金額有出入),該金額每年尚 須計算20%年利率之利息及違約金,光利息部分每年近65萬 元,原審裁定完全未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以致計算錯誤,導 致誤認伊沒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裁定顯 然錯誤,難以維持。而實際上按照原審附件1 債權人清冊所 載,伊被扣薪清償了近7 年,清償了3,350,183 元,因利息 和違約金之增生,債務只有減少227,365 元(4,276,850 元 -4,049,485 元=227,365 元),伊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故依法提起本件抗告等語,並聲明: 原裁定廢棄,並准予抗告人開始清算程序。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 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3 條、第151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三、抗告人前於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 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約定每月清償 43,058元,僅繳納至95年11月即未繳款,最大債權銀行於95 年11月報送毀諾,其時月收入為70,642元等情,有「無擔保 債務還款計劃」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 事陳報狀、抗告人於95年11月之薪給清單在卷可稽(原審卷
第9 頁、108 、202 頁)。而雖協商繳納金額為43,058元, 但因未包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7,800 元、第一商業銀行10,0 00元(原審卷第184 頁至第185 頁),導致抗告人每月須繳 納金額高達60,858元,收入扣除繳納金額未達95年高雄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072元,顯已不足維持生活致不能履約 ,並無違常。因此,抗告人無法依協議繼續償還,係因客觀 收入不足支付所致,非因協議後有故意浪費或其他不利償還 之行為,實有不可歸責於抗告人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故 本件所應審酌者為抗告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形。
四、經查:
㈠抗告人於101 年至102 年度稅後所得分別為1,276,852 元、 1,214,838 元,平均每月所得106,404 元、101,237 元,名 下無財產。又抗告人任職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102 年 9 月至103 年8 月實際領取薪資540,534 元,每月法院扣款 19,147元,合計229,764 元,另每月繳納300 元員工福利金 ,合計3,600 元,合計薪資領取773,898 元(計算式:540, 534 +229,764 +3,600 =773,898 )。又抗告人另於103 年1 月領取春節獎金60,030元、績效獎金100,060 元、企業 獎金30,015元,4 月領取績效獎金33,806元,5 月領取企業 化獎金78,526元,7 月領取員工現金紅利與其他獎金60,253 元,另有端午節、中秋節獎金各17,649元,合計397,988 元 (計算式:60,030+100,060 +30,015+33,806+78,526+ 60,253+17,649+17,649=397,988 ),抗告人每月薪資平 均為97,657元【計算式:(773,898 +397,988 )÷12=97 ,657,本件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此有上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薪資表等在卷可 證(見原審卷第5 頁至第7 頁、第103 頁至第107 頁、第14 5 頁至第164 頁),是在無其他收入證明情況下,以其每月 收入97,657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㈡再者,關於抗告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部分,因其目前已負債 ,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 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 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 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 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 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 包括抗告人房租費用。是抗告人於104 年度之每月個人必要 開銷應以12,485元為度。
㈢又抗告人自陳每月須負擔父母親之扶養費各2,378 元。然其
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其應負扶養義 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其經濟能力。而其 父杜雲華係10年生,每月領取退除役就養金14,750元;其母 杜許鸞鳳係27年生,每月領有敬老金3,500 元(參原審卷第 178 頁戶籍謄本、第123 頁至124 頁就養給付明細表、第16 8 頁至第169 頁存摺影本),則許雲華應不須抗告人扶養即 能自足,並有餘力扶養配偶。又抗告人自陳另有4 名姊妹且 彼等皆無無力扶養之情事,則抗告人與其父親、姊妹共6 人 應平均分擔杜許鸞鳳之扶養責任。茲以104 年度高雄市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計算,聲請人每月負擔杜許鸞鳳 之扶養費應以1,498 元為度【計算式:(12,485-3,500)÷ 6 =1,498 】。
㈣抗告人名下無財產,有其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原審卷第26頁)。又抗告人之總債務如附表所示,其 本金為2,252,912 元,縱以法定最高利率上限即週年利率20 %計算之結果,抗告人每月因積欠上開債務而應支付之利息 ,至多為37,549元(計算式:2,252,912 ×20%÷12=37,5 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再加計抗告人每月個人生活費 12,485元及其母之扶養費1,498 元,以抗告人前開每月平均 應有之收入97,657元計算之結果,並非不能支應,且尚有餘 款46,125元可逐步清償上開債務之本金,且依此計算,抗告 人僅需約4 年多即能清償上開債務,而抗告人為46年生,距 法定退休年齡之65歲,尚有8 年收入之職業生涯,況經逐次 攤還本金後,抗告人每月應繳利息負擔將日漸減輕,其每月 收入所餘可供償還本金之金額將逐步增加。易言之,抗告人 既有上開固定且可供償債之收入,應在未來相當期限內可逐 步將債務清償完畢,難謂已陷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之情形,其本件清算之聲請與上述之法定要件不符,即無從 准許,而應予以駁回。故本件抗告人既無不能清償或不能清 償之虞之情形,原審駁回抗告人清算之聲請即無違誤。抗告 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另為裁定,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宏欽
法官 呂佩珊
法官 郭佳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莉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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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債 權 人│ 本金 │ 利息 │ 其他費用 │債權額總計│ 證據出處 │
│號│ │ │ │ │ │(103.消債│
│ │ │ │ │ │ │清.1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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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花旗商業│ 16,615元│ │ │ 16,615元│第211頁 │
│ │銀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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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京城商業│ 129,325元│ │ │ 129,325元│第225、226│
│ │銀行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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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永豐商業│ 194,939元│ 21,556元│ │ 216,495元│第233、235│
│ │銀行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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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玉山商業│ 98,688元│ │1,770元( │ 100,458元│第241頁 │
│ │銀行 │ │ │訴訟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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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灣新光│ 129,106元│ 110,695元│167元(違 │ 239,968元│第246、247│
│ │商業銀行│ │ │約金)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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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兆豐國際│ 142,577元│ 49,753元│ │ 192,330元│第251頁 │
│ │商業銀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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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一商業│ 204,079元│ 108,126元│ │ 312,205元│第255頁 │
│ │銀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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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匯豐(台│ 24,995元│ 114,822元│1,436元( │ 141,253元│第259頁 │
│ │灣)商業│ │ │執行費) │ │ │
│ │銀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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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國泰世華│ 469,916元│ 165,008元│ │ 634,924元│第261、263│
│ │商業銀行│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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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作金庫│ 91,305元│ 118,083元│11,095元(│ 220,483元│第266、267│
│ │商業銀行│ │ │違約金)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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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元大國際│ 91,529元│ 125,382元│5,400元( │ 222,311元│第268頁 │
│ │資產管理│ │ │違約金) │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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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澳盛(台│ 135,402元│ 311元│ │ 325,997元│第277頁 │
│ │灣)商業├─────┼─────┤ │ │ │
│ │銀行 │ 30,360元│ 21,662元│ │ │ │
│ │ ├─────┼─────┤ │ │ │
│ │ │ 101,296元│ 36,96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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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遠東國際│ 202,847元│ 91,161元│ │ 294,008元│第286頁 │
│ │商業銀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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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勞動部勞│ 73,738元│ 514元│ │ 74,252元│第125頁 │
│ │工保險局│ │ │ │ │ │
│ │(勞工紓│ │ │ │ │ │
│ │困貸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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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國泰人壽│ 116,195元│ 71元│ │116,266元 │第118頁 │
│ │保險公司│ │ │ │ │ │
│ │(保證房│ │ │ │ │ │
│ │貸債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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