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4年度,12號
KSDV,104,法,12,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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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莊麗霞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兆湘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兆湘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
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兆湘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十四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兆湘國民小學教 育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茲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 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 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 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 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 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 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 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0年11月9 日(70)院台廳一 字第106070號、77年11月10日(77)秘台廳(一)字第0212 0 號函示意旨參照】。又民法第62條規定所指之「財團之組 織不完全」,係指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 全者是;而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 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兆湘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 董事長,有本院所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該董事會議紀錄附 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係民法第62條所指之利害關係人,而得 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依據聲請人提 出附表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其中第14條之修訂



條文內容,係規定財團法人解散時之賸餘財產歸屬,性質在 於補充財產之管理辦法,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且與該財 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 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4條如附表所示,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另以為配合主管機關修正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 準則法規名稱之修正,而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第1 條所 示云云。然此僅屬捐助章程內容引用法規名稱變更,非關捐 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 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 涉,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 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
附表:
┌────┬─────────────┬─────────────┐
│ │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
├────┼─────────────┼─────────────┤
│第1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五十九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五十九條│
│ │暨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暨高雄市審查教育文化藝術事│
│ │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務財團法人設許可立及監督要│
│ │名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立兆湘│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
│ │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高雄市立兆湘國民小學教育發│
│ │以下簡稱本會) │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14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
│ │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時,清算後之剩餘基金及財產│
│ │不得歸屬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均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
│ │的之團體,應將本會募集民間│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
│ │捐助部分歸屬於高雄市岡山區│團體。 │
│ │兆湘國民小學,原高雄縣政府│ │
│ │捐助部分歸屬於高雄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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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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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