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4年度,565號
KSDV,104,審訴,565,201503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565號
原   告 傑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溫傑
被   告 申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晙祐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2 月5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1/1頁


參考資料
申達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