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蔡歐抄
聲 請 人 蔡高森
聲 請 人 蔡岡洲
聲 請 人 蔡惠品
聲 請 人 蔡滋瀅
相 對 人 唐儷娟
相 對 人 唐榮志
相 對 人 唐榮宏
相 對 人 黃光武
相 對 人 林唐雪香
相 對 人 唐雪貞
相 對 人 宋唐雪金
相 對 人 唐雪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被繼承人蔡成武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蔡榮太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74 年度執全字第275 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 詢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榮太之繼承人,相對人為被繼承人 蔡成武之繼承人黃歐蕊之繼承人,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命相對 人限期起訴,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聲請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