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916號
KSDV,104,司票,916,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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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高良福
相 對 人 承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承運工程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敘明相對人承運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查明
  票載陳慶源是否為有權代表承運工程有限公司簽發票據之人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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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