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修淑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則、蔡則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相對人蔡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則悅(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