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6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霖環境有限公司、余莉雯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余莉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萬霖環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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