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 人 謝輝霖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英武、李池秀英、李尚樫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俾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一、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之系爭48號9 樓房屋於起訴
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
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
二、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之系爭46-1號9 樓房屋鑰匙
部分,原告所得獲取之財產上客觀價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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