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80號
SLDV,106,補,980,201708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 人 謝輝霖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英武李池秀英李尚樫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俾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一、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之系爭48號9 樓房屋於起訴
  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
  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
二、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之系爭46-1號9 樓房屋鑰匙
  部分,原告所得獲取之財產上客觀價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1/1頁


參考資料
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