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26號聲 請 人 吳欣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達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示日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二、相對人李達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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