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黃康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斌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何年何月何日(不得早於到期日即民
國102年8月27日)。
二、相對人吳斌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