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005號
KSDV,104,司票,1005,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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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鴻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明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蓋有聲請人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相對人潘明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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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