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99號
KSDV,104,司拍,99,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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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林千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天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黃天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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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