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金郎、吳庚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高雄市美濃區中興段825、827、829、830、831、
833、834、835地號(權利範圍:全部)最新土地、建物完
整第三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
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吳金郎、吳庚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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