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鄭博文
相 對 人 鄭進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博文、鄭進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巿前鎮區佛公段751地號及前鎮區佛公段1423建
號之最新不動產第三類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
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抵押不動產之附表。
四、相對人鄭博文、鄭進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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