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陳忠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忠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十一小段1465地號及左營區新庄
段十一小段2556建號之不動產最新第三類謄本。
二、請提完整抵押不動產之附表。(其建物「共用部分及權利範
圍」應載明)
三、相對人陳忠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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