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蔡禮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福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大社區翠屏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大社區翠屏
段00000-000建號最新之第三類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王福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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