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平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秋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30000分
之588)暨其上989建號(權利範圍:全部)最新土地、建物
完整第三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
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陳秋妏及債務人羅淦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