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 請 人 高雄市大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萬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致中、張永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信託專簿影本。二、相對人方致中、張永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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