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更字,104年度,1號
KSDV,104,司執消債更更,1,20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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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依嬅即林昭華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相 對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 對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鍾嘉凌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沛蓁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15日給付。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第一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 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 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 定一份在卷可參。次查,聲請人每月約有新台幣(下同)4 0,594元之收入(下稱系爭收入),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薪資明細表、 服務證明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按 。參酌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聲請人以每月一 期,共分72期、每期清償13,745元,合計共清償989,640元 (13,745×72),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無擔保及無優先債 權金額共2,692,933元觀之,清償比例雖約為百分之36.75( 989,640÷2,692,933),然以聲請人上開收入,除負擔自己 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告居住高雄市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標準11,890元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須與配偶共同負擔 子女等房屋費用4,334元,以及渠等三名未成年之子女(分 別於93年9月25日、96年6月25日及98年12月12日出生),依 免稅額每年85,000元計算,每月共10,625元(85,000÷12÷ 2×3)之扶養費。是其已將收入扣除生活費支出後之全數餘 額13,745元(40,594-11,890-4,334-10,625),用以清 償債務,故本院認其已達盡力清償之要件,且債務人並無同 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依上 開條文予以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就本院於本件認可裁定前,已於104年2月4日以雄院隆104司 執消債更更春字第1號函將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內容及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等,此有上開通知函、更生 方案之內容及財產及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按,惟債 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均具狀表示不同意,併此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數額( 每│
│ │ │個月為一期) │
├───────┼─────────┼────────┤
│國泰世華銀行 │ 1,076,512 │ 5,495 │
├───────┼─────────┼────────┤




│金陽信資產公司│ 150,002 │ 765 │
├───────┼─────────┼────────┤
台灣新光銀行 │ 50,773 │ 260 │
├───────┼─────────┼────────┤
│遠東國際銀行 │ 114,173 │ 582 │
├───────┼─────────┼────────┤
│中國信託銀行 │ 1,111,993 │ 5,675 │
├───────┼─────────┼────────┤
│台北富邦銀行 │ 108,181 │ 553 │
├───────┼─────────┼────────┤
│甲○(台灣)銀│ 81,299 │ 415 │
│行 │ │ │
├───────┼─────────┼────────┤
│ 總計 │ 2,692,933 │ │
├───────┼─────────┼────────┤
│ 每期清償總額 │ │ 13,745 │
├───────┼─────────┼────────┤
│ 清償成數 │ 36.75% │ │
├───────┴─────────┴────────┤
│備註: │
│依據新修正消債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
│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請債│
│務人於本裁定確定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銀行聯繫。 │
└──────────────────────────┘
附件
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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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