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79號
KSDV,104,司催,179,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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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邱文福
上聲請人邱文福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二紙支票發票日空白,與掛失止付通知書
  所記載之「104 年3 月10日及104 年5 月10日」並不一致;
  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意支票並不存在「到
  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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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