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邱文福
上聲請人邱文福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二紙支票發票日空白,與掛失止付通知書
所記載之「104 年3 月10日及104 年5 月10日」並不一致;
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意支票並不存在「到
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