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簡美珠
上聲請人簡美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台端所補正之掛失通知函正本中,股數80之股票字號為821C
-32ZG3751 ,與公示催告聲請狀及掛失通知函影本所載之
861C-32ZG3751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
二、倘掛失通知函正本記載有誤,請補正正確之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