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0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董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叁拾捌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
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民
國101年10月24日申請將上開門號0000000000更換為門號
0000000000。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1月19日起又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㈢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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