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蔡侑伶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東明、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
伍拾玖萬叁仟零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伍
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