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62號
SLDV,106,補,962,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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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蔡侑伶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東明、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
伍拾玖萬叁仟零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伍
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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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