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6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仁凱
債 務 人 王雍賢(原名郭雍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
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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