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5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蔡耀宗
債 務 人 蔡陳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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