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2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強實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順卿
人
債 務 人 王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肆拾肆萬壹仟陸佰陸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強實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
24日邀其餘相對人胡順卿、王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
四筆:
1. 3,25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25日起至104
年9月2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
年率4.60%計付。
2. 1,75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25日起至104
年9月2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
年率4.60%計付。
3. 2,237,083元,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25日起至108
年9月2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
年率4.60%計付。
4. 1,204,583元,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25日起至108年
9月2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
率4.60%計付。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
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強實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每月25日繳付本息,上
開借款自103年10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
約定書中第七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
胡順卿、王娥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
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32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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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娥、胡順│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4.60% │
│ │325000│卿、強實營│0月25日起 │ │ │
│ │0元 │造有限公司│ │ │ │
├──┼───┼─────┼──────┼──────┼───────┤
│ 002│新臺幣│王娥、胡順│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4.60% │
│ │175000│卿、強實營│0月25日起 │ │ │
│ │0元 │造有限公司│ │ │ │
├──┼───┼─────┼──────┼──────┼───────┤
│ 003│新臺幣│王娥、胡順│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4.60% │
│ │223708│卿、強實營│0月25日起 │ │ │
│ │3元 │造有限公司│ │ │ │
├──┼───┼─────┼──────┼──────┼───────┤
│ 004│新臺幣│王娥、胡順│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4.60% │
│ │120458│卿、強實營│0月25日起 │ │ │
│ │3元 │造有限公司│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娥、胡順│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5000│卿、強實營│1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造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王娥、胡順│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5000│卿、強實營│1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造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王娥、胡順│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3708│卿、強實營│1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造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王娥、胡順│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0458│卿、強實營│1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造有限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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